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瑞腾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73-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略)XX。
法定代表人: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荣,重庆格林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
委托代理人:肖国庆,重庆巴渝(略)事务所(略)。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瑞腾装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0)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唐某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重庆瑞腾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负责人周建打电话委托唐某为该公司运输一批螺纹钢,起止地点为重庆市巴南区佛耳岩到重庆上桥巨龙仓库,运输单价分别为l8元/吨和l4元/吨。随后,唐某按瑞腾公司约定为其组织车辆运输螺纹钢,运输数量为x.142吨,单价为18元/吨,计运费为x.55元,同年8月24日,唐某又为瑞腾公司运输螺纹钢69.115吨,单价为14元/吨,计运费967.61元,以上共计运费为x.16元。唐某为瑞腾公司运输螺纹钢后,瑞腾公司未付运费。唐某在催收中,瑞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于2009年12月1日向唐某出具欠条约定:我司拖欠唐某的汽车运费约x元(壹拾玖万元)计划在本月底前还清。约定期满后,瑞腾公司未给付。2010年1月10日唐某(乙方)与瑞腾公司(甲方)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因甲方现欠乙方汽车运费x.00元(当时乙方经甲方公司负责人周建委托承运),现甲方没有资金支付,应乙方要求将甲方所有车辆奥迪A6L渝x作为暂押,甲方在近两天内付乙方运费款x元后乙方将其归还等约定。之后,瑞腾公司还是分文未付。2010年1月25日,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瑞腾公司立即给付运费x.1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遂判决由瑞腾公司给付唐某运费x.1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重庆瑞腾装卸有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唐某运费x元;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3600元,由被上诉人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上诉人重庆瑞腾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