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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昌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于2008年5月27日12时45分许,驾驶超载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x,内乘张万里、周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X路X公里+900米处时,因未按规定安全驾驶,其车前部右侧与停于上述地点刘某甲驾驶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后部左侧相撞,造成乘车人张万里受伤,两车损坏。张万里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5月28日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卢某、周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牛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未按规定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纪士常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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