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
申请再审人牛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荥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李琼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