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甲。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丙。
原审被告张某丁。
原审被告温某某。
原审第三人荥阳市X镇陈河三矿。
申请再审人胡某甲、胡某乙与被申请人张某丙及张某丁、温某某、荥阳市X镇陈河三矿(以下简称陈河三矿)其他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做出(2006)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15日做出(2007)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某甲、胡某乙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胡某甲、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玲、刘超,张某丙及其代理人苏富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陈河三矿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间关于民事权益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由本院恢复二审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恢复二审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