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汉族,X年X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09)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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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秀良
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余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