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
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诉被告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工作多年。2007年底被告停产,原告受被告安排留在公司处理日常事务等。被告因资金紧张,对于原告自2009年10月起的工资未予支付。2010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结算清单》1份,确认结欠原告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底的工资计人民币24,000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之前给付原告黄X工资款人民币24,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