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2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李xx于2009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庆喜
审判员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二00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