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湛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第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广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不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边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第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范战捷
审判员任国民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