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2010年3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同月26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因故意伤害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王X到广阳道田源鸡火锅城找同学明XX时,引起明XX男友周X的不满。下班后,被告人周X与在外等候的王X发生厮打,周用水果刀将王X右侧胸部扎伤。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为轻伤。
另查明,因被告人周X表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明XX、陈X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王X的陈述,被告人周X供述,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犯罪嫌疑人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害人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持械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周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高爱莹
人民陪审员:王存国
人民陪审员:李德群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