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某就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7年农历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立婚约。2008年3月7日双方到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时原告给付了被告4000元彩礼,后又先后二次给付了被告彩礼x元,总计x元。在男方家中举行婚礼时,被告没有到场,婚礼无法举行。过了十几天,被告外出打工,逃避退还彩礼钱一事。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陪嫁财产归被告所有,适当返还原告彩礼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7日原、被告自愿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初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志趣各异,双方在处理家庭诸多问题上由于达不成共识而引起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乃趋破裂。2009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以致原、被告同时到本院要求离婚。同时查明:原告有婚前个人陪嫁财产男式摩托车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DVD一台、落地风扇一台、音响一对、床上用品七套。原告一共给付了被告彩礼钱x元。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被告张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DVD一台、落地风扇一台、床上用品六套由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音响一对、床上用品一套自愿赠与原告孙某某所有;
三、被告张某某自愿返还原告孙某某现金60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孙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卫华
审判员骆军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