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重庆市黔江区黔欣煤矿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利军,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生,城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孟某某与上诉人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酉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孟某某、程某某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孟某某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孟某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酉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上诉人孟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上诉人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飞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