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天上人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略)事务所(略)。
原告郑州天上人间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上人间)诉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上人间的委托代理人薛某,被告郑州电缆的委托代理人张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上人间诉称:2007年4月20日,天上人间与郑州电缆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1、解除2004年6月6日的协议并由郑州电缆因解除合同对天上人间进行赔偿;2、经河南鸿讯会计事务所评估及天上人间与郑州电缆双方认定实际赔偿数额为x.31元;3、该赔偿数额在郑州电缆将出租的土地上交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处置,土地出让金返还郑州电缆后10日内,郑州电缆向天上人间支付。协议签订后天上人间即停业、派人看场留守、待款项清偿直接债务人。但是至今3年的时间,郑州电缆除归还400万元外,剩余款项以该土地出让金没有返还为由拒付。天上人间近期得知,土地出让金没有返还的原因是郑州电缆一直没有将该地块交付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人为的阻止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处置。郑州电缆为了达到不向天上人间支付赔偿款的目的,不正当的阻止其支付赔偿款的条件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郑州电缆付款条件成就。故天上人间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电缆支付下欠的赔偿款x.3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电缆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电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郑州电缆答辩称:1、天上人间要求郑州电缆支付赔偿款的数额不正确,实际是x.31元;2、天上人间要求郑州电缆支付赔偿款的条件不成就,因为合同第三条有约定;3、天上人间认为郑州电缆阻止条件成就的说法不正确,因为到目前为止土地出让金未返还给郑州电缆,所以郑州电缆没有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4、天上人间要求利息没有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天上人间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0日,郑州电缆(甲方)与天上人间(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解除双方于2004年6月6日签订的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陇海西路北侧电缆厂房东部分的租赁协议,甲方对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条款为:“一、经双方同意,聘请河南鸿讯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乙方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双方认定实际赔偿金额为x.31元。二、甲方赔偿金额到位后,由乙方负责对其直接债务人进行清偿。三、赔偿款项支付期限及方式。甲方的本宗土地上交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处置,土地出让金返还甲方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31元(大写:贰仟壹佰叁拾伍万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叁角壹分)的赔偿款项。”协议签订后,郑州电缆于2007年9月29日至2010年2月1日,分七次共支付天上人间赔偿款650万元。天上人间索要剩余款项未果,遂以郑州电缆人为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1、2010年1月11日,郑州电缆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关于土地出让的请示》(郑缆[2010]X号),主要内容为:公司自2007年10月改制以来,在市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多方筹措资金,保证了公司改制的顺利进行。但因历史欠债太多,已处置土地及资产收益不足于解决全部历史遗留问题,尚有其他负债2亿多元,经常有职工因此上访,使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稳定压力。为使上述问题迅速得以解决,公司拟挂牌出让位于陇海路北、华山路西的x.5m2土地(地号ZYX-X-X)……请批示!
2、2010年6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关于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国资[2010]X号),主要内容为:“市政府: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委上报《关于土地出让的请示》(郑缆[2010]X号,请求将该公司位于陇海路北、华山路西的一块土地挂牌出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除去尚需支付的职工安置费及各项企业内债8435.96万元,企业还有x.78万元其他费用需要支付(详见附件)……三、意见建议。根据以上情况,鉴于电缆集团已处置土地及资产收益已不足以支付企业急需的各项费用,为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保持企业及社会稳定,拟同意电缆集团将位于陇海西路北、华山路西,面积为x.5m2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郑国用(2006)第X号)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改变用途后挂牌出让,土地出让收益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及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妥否,请批示。”附件为郑州电缆企业改制费用的支付情况,其中第三部分其他项目中显示,欠天上人间及天海岸赔偿款应支付金额2685.15万元,已支付金额1150万元,未支付金额1535.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付款凭证、收据、郑州电缆的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2007年4月20日天上人间与郑州电缆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郑州电缆支付了部分款项,履行了部分义务。但依照协议约定,赔偿款项支付期限为本宗土地上交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处置,土地出让金返还郑州电缆后10日内。现该宗土地尚未出让,所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关于天上人间主张土地出让金没有返还的原因是郑州电缆一直没有将该地块交付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人为的阻止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处置的问题。郑州电缆虽系独立之法人单位,但作为正在改制的国有企业,其出让土地等重大的资产处置行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本案诉讼前,郑州电缆已经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土地出让的请示》,而且在其提交的“郑州电缆企业改制费用的支付情况”中,明确将欠天上人间的赔偿款列为应付款项,从这些行为分析,郑州电缆并非怠于履行义务,而是主动请示,希望土地出让早日实现。因此,天上人间认为郑州电缆人为阻止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处置,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就本案对天上人间而言,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天上人间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