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
负责人范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因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以服判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建国
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松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