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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与常某某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

负责人范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因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以服判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略)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建国

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松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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