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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642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6月17日订立理想家商铺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x元。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购房本金及违约金共计x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告李某某放弃要求被告苏某某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65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岳华锋

审判员甄松淼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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