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开发区X村。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卢正献、被上诉人车友公司委托代理人温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赵磊
审判员申付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