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1956年5月出生。
被告樊某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樊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6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清伟
审判员:李九重
代理审判员:徐伟杰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