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军中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瑞安市军中鞋业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徐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安市军中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秀梅,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国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瑞安市军中鞋业有限公司预交4120元,上诉人徐某某预交的588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