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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孟某某管辖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某某,男,1967年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一直居住在开封市禹王台区X村X号楼X单元X号,居住地属于禹王台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引发纠纷的房屋所在地位于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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