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又名刘某伟),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廷,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利娜,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支付曹某某帝湖花园X号楼防水工程欠款3500元;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