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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曹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又名刘某伟),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廷,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利娜,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支付曹某某帝湖花园X号楼防水工程欠款3500元;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冯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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