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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赵某某、郑州凯阳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司宁,江苏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凯阳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郑州凯阳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陈某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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