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送表矿区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吴某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登封市送表矿区X村民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