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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登封市送表矿区第一组村民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送表矿区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吴某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登封市送表矿区X村民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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