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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二00九年三月四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起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鑫(X年X月X日生)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费用自理;如周某鑫愿随母亲张某某生活,原告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三、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张某某生活扶助费6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富兴

代理审判员黄伟力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雷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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