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麦遂舟,栾川县148法律事务所(略)。
被告栾川县栾林木业制品厂。
住所地栾川县X镇下庙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凯,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栾川县栾林木业制品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革委
审判员李鸿洲
审判员张晓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