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支行,住所地横山县城。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男,系该行行长。
被告张某甲,。
被告薛某。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甲于2009年2月3日向我行贷款x元,于2009年11月3日到期,年利率15.3%,并由被告薛某、张某乙担保。2009年11月3日被告按合同付了部分利息之后,再未履行合同。至今尚欠x本金及利息8272.22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上述贷款本息。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没钱一次性偿还,可以分期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甲、薛某、张某乙于调解之日清偿原告贷款x元,剩余本息三个月内由被告张某乙清偿。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