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田业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街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商丘市田业种子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商丘市田业种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商丘市田业种子公司的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X街,本案属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商丘市睢阳区辖区内。被告之一商丘市田业种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X街南X号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商丘市梁园区,该案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商丘市田业种子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商丘市田业种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晓红
审判员董乐亭
人民陪审员曾涛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