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德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08年1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审判员黄辉英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