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唐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唐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湘佳,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建民,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与被上诉人唐某戊财产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十日作出(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上诉方委托代理人陈湘佳,被上诉人唐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丁共同连带赔偿唐某戊房屋损失9000元,并共同承担鉴定费用x元,共计x元,限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丁于2008年12月1日之前付清;
二、唐某戊放弃要求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丁在本案中承担其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050元,由唐某戊负担400元,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丁共同负担650元;二审诉讼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丁共同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代理审判员毛海玲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