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理事长。
被告买某某。
被告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买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翟中宇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