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5206-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董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尤某。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某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透支款人民币x.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6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1.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6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王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