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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奚某某,男,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梁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从2009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某辩称,2003年6月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恋爱,因双方都是再婚,故都对再次婚姻比较慎重,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是再婚人员,于2003年6月相识恋爱,200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夫妻间产生隔阂,2010年4月因双方发生争执,原、被告开始分居住至今。

案件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坚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均是再婚人员,更应珍惜、维护夫妻间的感情。现双方虽已产生隔阂,但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亦未达到破裂程度。现被告恳请和好,原告应予珍惜。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奚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梁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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