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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

被告戴某某。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丁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相恋,2009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欺骗自己,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27日在本院制作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峰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晔

审判员丁峰

书记员韩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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