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2006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被告未按时归还,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立有字据,约定期限为一年,每月利息为6,000元。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故原告涉诉。
审理中,原告表示撤回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依约归还,现逾期仍不归还,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斌
代理审判员陈一岚
代理审判员葛燕峰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嫣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葛燕峰
代理审判员陈一岚
书记员黄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