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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2006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被告未按时归还,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立有字据,约定期限为一年,每月利息为6,000元。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故原告涉诉。

审理中,原告表示撤回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依约归还,现逾期仍不归还,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斌

代理审判员陈一岚

代理审判员葛燕峰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嫣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葛燕峰

代理审判员陈一岚

书记员黄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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