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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阳县靳堂乡张寨村村民委员会、张某丁、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海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张某丁、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张某丁、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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