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号。
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李X诉被告庄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俩原告系被告庄XX与被继承人李XX(于1996年2月21日病故)的亲生女儿。1992年7月被告庄XX与被继承人李XX共同出资建造座落于上海市X镇X村瀛洲X号主房占地面积111平方米楼房一幢。另查明,被继承人李XX的父亲李XX、母亲龚XX先于李XX病故。现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李XX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X镇X村瀛洲X号主房占地面积111平方米朝南向楼房一幢,原告李X得房屋西首一至三层各一间、原告李X得房屋中间一至三层各一间、被告庄XX得房屋东首一至三层各一间;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14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1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