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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叶锋,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东记,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女,195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枫林、王某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洛阳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及被申请人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的(2007)洛龙法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台兴公司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再审人台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叶锋、常东记,被申请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枫林、被申请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租赁事实是否存在及租赁物的多少、租赁费李某某是否清偿等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07)洛龙法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8)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裴文娟

审判员:刘来修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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