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陈瑜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