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X,男,19XX年X月X日出,X族,住X市X区X大道X号X室X室。
委托代理人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陶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严XX,女,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盛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及100%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审理中,本院经原、被告申请曾给予双方调解期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盛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09年7月28日终结;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盛x元(已履行);
三、原告盛X确认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盛X自愿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5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