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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与梁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

代表人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被执行人梁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制发(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某告本金62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24‰计算)。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12月10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4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1400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某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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