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
代表人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被执行人梁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制发(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某告本金62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24‰计算)。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12月10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4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1400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某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