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0年8月14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梅琴、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日、24日,高某某两次到淇县X镇X村西地,将孙某甲家地里的玉米苗毁坏4584.96平方米,价值75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与丈夫孙某乙感情不合而离家外出分居生活,由于心中气愤产生报复心理。2010年7月22日、24日,高某某先后两次到淇县X镇X村西地欲毁坏孙某乙家种植的玉米苗,误将地邻孙某甲家的玉米苗毁坏,毁坏面积共计4584.96平方米,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506元。

上述犯罪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我与南阳村的孙某乙于1994年左右结婚,2007年因感情不合我便离开家中,子女由孙某乙抚养。期间我向孙某乙索要我看病所花的医疗费,他不给,我便想毁掉他种的玉米苗。2010年7月22日、24日我两次到南阳村西地用手折断约七亩地的玉米苗。后我听胡某利说我毁掉的是孙某甲家的地。我才知道自己毁错了。孙某甲是孙某乙的叔父,他两家的玉米地相邻。

2、被害人孙某甲陈述:2010年7月24日下午我家的玉米地被毁了,我怀疑是高某某毁的。被毁玉米苗大约七亩左右。

3、证人李某某、孙某乙、孙某乙、刘某某证言:均证明在案发当日见被告人高某某从村西经过。

4、证人孙某乙、孙某乙、胡某某的证言及淇县X镇X村委会的证明:均证明被高某某毁坏的玉米地系孙某甲家所有,被毁玉米苗约七亩。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后高某某讲她自己本想毁孙某乙家的玉米苗,却错毁其叔孙某甲家的玉米苗。

6、淇县价格认证中心淇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毁坏玉米苗损失价值7506元。

7、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0年8月13日被抓获。

8、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甲经济损失5000元。

9、被毁坏玉米苗的现场照片。

10、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高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产生报复心理,故意毁坏孙某甲家的玉米苗,损失价值75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高某某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詹玉旗

审判员王士清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