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比特电缆销售中心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企鹅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新城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水晶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北京新城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数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郑某某提供的被告新城数通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所在地均查无下落。原告郑某某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对被告北京新城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宝忠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