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催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7)前速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催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余款x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催某某下落不明。本案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7)前速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