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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某某与毕某某、曹某某、肖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前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毕某某

被执行人曹某某

被执行人肖某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毕某某、曹某某、肖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的(2006)前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毕某某、曹某某、肖某某给付赔偿款x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及诉讼费2660元。本院于200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200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毕某红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本院于2008年9月27扣押被执行人毕某洪2008年度自家产水稻5000市斤,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毕某洪变卖法院扣押水稻所得x多元现金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08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将执行人毕某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2009年1月12日被执行人毕某洪交付赔偿款5000元,2009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毕某洪交付赔偿款x元、迟延期间利息x元、案件受理费2660元、交付法院执行费1338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前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杨建军

审判员王某影

二○○九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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