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9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X乡X村委至吴皇路X路由东向西东行驶至王关庙村路段,将行人肖XX撞死。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秦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1张、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0)第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协议书、撤诉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肖XX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姚明
二O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