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201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的音像店内分次购买部分淫秽光盘出售牟利。2010年8月19日上午,濮阳县公安局梁庄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干警前去调查,王某某主动交出涉黄DVD、VCD光盘466张,经鉴定,其中的371张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宣读了鉴定结论、出示搜查笔录、淫秽光盘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辩称自己身体矮小,不能干农活,自己妻子残疾,精神不正常,生活不能自理,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为挣钱生活才卖黄某光盘的,自己现在认识自己犯了罪,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上午,濮阳县公安局梁庄派出所民警在梁庄乡X村王某某经营的音像店中发现有待售的淫秽DVD、VCD光盘,王某某交出涉黄DVD、VCD光盘466张,经鉴定其中的371张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当庭不持异议,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淫秽光盘照片、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梁庄乡X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符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出了淫秽光盘,有悔罪表现,其家中妻子、孩子需人照顾,可酌情对王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