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刘某甲与被申诉人刘某乙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5)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检察机关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郑检民抗(2009)X号民事诉讼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中牟县人民法院再审。
院长王新生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