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扬州开发区百岁鱼火锅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宏云,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扬州市X区岁岁鱼火锅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不正当竞争、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0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其他诉讼费800元,合计238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姚江
代理审判员李志平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