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音像公司太隔经营部(以下简称太隔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X镇X路X号。
负责人莫某,太隔经营部经理。
被告宜兴市音像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住所地宜兴市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卡公司与被告太隔经营部、音像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卡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其他诉讼费269元,两项合计942元,由原告美卡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