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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马某丙、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亿,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母亲。

被告马某丙,男,15岁,汉族,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马某丁,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马某丙父亲。

法定代理人马某戊,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马某丙母亲。

被告赵某某,又名赵某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马某丙、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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