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罗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其丈夫赵某乙下落不明已满五年以上,要求本院宣告赵某乙死亡。
经查,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X乡前赵某,与申请人罗某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12月15日(农历)被申请人赵某乙在台前县X乡X村东黄某渡口失足掉进黄某,当日,其家人沿黄某两岸寻找打捞,但是没有找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于2010年8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第4715期上发出寻找赵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某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乙于1996年12月15日失足掉进黄某至今没有音讯,在法院发出寻人公告期届满后,赵某乙本人未出现,也无人告知法院赵某乙的下落,申请人罗某某申请赵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从宣告之日起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建峰
审判员梁文生
代理审判员姜刘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岳彩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