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杨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露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